ALB China Insolvency & Restructuring Guide 2023

40 ALB中国破产重组指南2023 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第三,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对于破产费用按比 例清偿,清偿完毕破产费用后债务人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共 益债务的,对于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第四,债务人财产不 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 序。 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根据《破产法》第109条及《民 法典》第 389 条等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就担保范围内 的费用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和还 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 (二)》)第3条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 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 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 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从该条规定看,对于设定了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以下简称 担保物),应当优先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有剩余的再清偿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而根据《破产法》第 41 条的规定,管理人管理、变价担保物所产生的费用也应属 于破产费用,则是否应得出该部分破产费用也应劣后于有财 产担保债权受偿?对此我们持否定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 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中认为“债 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是由管理人负责管理的。在担保财 产纳入债务人财产之后,与之相关,便产生了管理人对担保 财产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及相关管理报酬的支付问题。担保财 产的管理费用包括担保物的变价费用等为实现担保债权而直 接、间接发生的种种费用,均应当由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优 先支付,对此应无疑义”。 其二,根据《民法典》第 389 条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 围包括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在债务人未破 产的情况下,前述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通常由担保权人先行 垫付,再通过担保财产变现价款获得优先受偿,而破产程序 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则由管理人代为支付,在此情况下, 如认定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劣后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则 极有可能出现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后无剩余部分可供清偿实 现担保物权费用的情形,而该部分费用需由债务人的其他 财产予以清偿,这显然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且可能影响 担保物的处置。 综上所述,我们倾向于认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有财产担 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对于担保物的变现价款,应优先清偿 管理人为担保财产而支出的管理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所发生 的费用,其次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再次清偿其他破产费用 及共益债务。 二、实务中适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规 则存在的问题 在实务中,因人们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有财产担保债权 的清偿规则存在不同理解,加之破产案件通常较为复杂,因 此某些破产案件中并未完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清偿规 则,本文列举了常见的几种主要情形如下: 第一,某些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仅公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总额,并不公布费用明细及发生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区分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原因,进而无法准确判断清偿顺 位和还款来源。如部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是因担保财产而 产生的,以无担保的财产进行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并 不公平。 第二,某些破产案件中,不仅未列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的明细及发生原因,更直接让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 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这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而言亦不公平。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 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的规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计算管理人报酬的 财产价值总额,如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 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但在某些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基数并未扣除担保 物的价值,这可能导致管理人报酬过高,可用以清偿其他债 权的财产数额减少。 虽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有财产担保债 权的清偿规则,但实务中法院也支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 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仔细核对相关文件,判断清偿规 则是否合理,以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三、对债权人的建议 为平衡各方利益,有效清理债权债务,实务中需要根据破产 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平合理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有财 产担保债权的清偿规则。债权人应当注意及时检查清偿规则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具体而言: 第一,在发生与担保财产有关的管理、维护和变价等费用时,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权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听取其意 见。管理人应公布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明细,根据发 生原因对其进行分类,根据类别确定清偿规则。第一类是因 担保财产而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该类费用应由担保 财产清偿。实践中,管理人占有担保财产时,往往会先从无 担保财产中垫付因担保财产而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因此,在处分担保财产后,应当先扣除相应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第二类是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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