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 China Insolvency & Restructuring Guide 2023

48 ALB中国破产重组指南202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实践中出现大量破 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究其原因 在于,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破产程序中应 履行的义务及相应责任后果并不了解,以至于出现不配合管 理人推进破产程序、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仍取得非正常收 入、未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等情形,最终导致承担责任。 本文旨在梳理《企业破产法》及《公司法》等法律所规定的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破产程序中应履行 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为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提供指引,依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破产企 业、债权人以及董监高级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二、破产程序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 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严格的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 产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及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清算义务。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 成员在公司解散时,具有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法人 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 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股东、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导致公司财产减损的,其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 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包 括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 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 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支持。 二、破产申请义务。《企业破产法》第7 条第3 款规定,企 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 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实践中,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 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 清算职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履行破产清算配合义务的法律责任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破产清算配合义务, 因怠于履行该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灭失,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破产清算的, 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 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公司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 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 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 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 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 3款规定,对于不履行破产清算配合义务的有关人员,法院可 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 失,有关权利人可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公 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 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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